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衡阳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拨付、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资金管理,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2.是否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依法配备财会人员,学院财务处是否对全院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二)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的数额和说明是否有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目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有效、合法;
5.收入与支出预算执行结果如何,其差异的原因是否合理。
(三)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小金库”等问题;
2.收入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3.科研项目是否按照学院统一要求,单独设账管理,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及时收回;
4.为增加收入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四)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基建经费等支出是否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事业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优化,是否有利于事业发展;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理、合法;
5.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如何;
6.在节流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五)对财务收支结余以及结余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支结余是否单独核算,会计处理是否合法;
2.收支结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多计或少计各项基金等问题;
3.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限定的用途使用。
(六)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现象,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安全隐患问题;
2.各种应收账款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核销;
3.国有资产、物资等实物是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经过法定报批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各项物资是否有采购计划和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经过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七)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账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用途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八)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财务状况,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支出结构及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准确、真实。
第五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
2.所开户的银行、账号及银行对账单;
3.收款票据存根及收费依据;
4.有关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经过审批的预算及调整预算的批复;
5.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6.与审计有关的其它资料,如财务管理规定,增收节支措施及办法等。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七条 有关财务收支审计需要委托社会机构审计时,由审计处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委托,各部门不得自行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