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与签证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与签证实施细则
衡阳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与签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的管理及监督,依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及《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局限、现场制约、学校要求等,对合同范围以内的项目,在结构、功能、尺寸、材料、技术指标、工艺流程、施工范围等方面做出的调整与改变。
第三条 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合同以外的由学校指派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等工作及其费用补偿所作的记录与核定。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本着优化功能、保证质量、确保
效益、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授权规范、履行审批程序。应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会审、施工交底、预算管理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工程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类型与提出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类型
(一)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结构、功能、尺寸等。
(二)技术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技术指标、工艺流程、施工方案等。
(三)材料变更:涉及分部分项工程中各清单项目主材的调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方案的提出
(一)设计变更方案,规划建设处、施工方均可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学校需求变化提出设计变更的初步方案,经规划建设处组织论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部位的设计与施工图。
(二)技术变更方案,施工方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变更方案,监理方复核,规划建设处组织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材料变更方案,建设方、施工方均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建设标准提升的需要提出材料变更方案,规划建设处组织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施工方提出的所有变更项目必须同时报送造价金额,并保证提交的变更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高估冒算。属施工方为方便施工等自身原因提出的变更,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施工,其增加费用不予调整。
(五)规划建设处要对施工方提出的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变更是否因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和满足功能需求、设计存在遗漏或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而发生的,是否非变更不可。通过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施工方通过变更施工方式和高价材料获得高额利润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三章 工程签证的类型与提出
第七条 工程签证的类型
(一)零星项目签证:合同以外的零星用工、零星工程、临时设施。
(二)经济补偿签证: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窝工、停工、工期延长导致的人员、材料、机械等经济损失。
(三)隐蔽工程签证:如基坑验槽记录、软地基处理、钢筋隐蔽验收等。
(四)价格认定签证:对原合同内容中暂估价项目的价格确认。
第八条 工程签证的提出
(一)工程签证事项一般应由施工方提出,同时报送造价金额,并保证提交的签证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高估冒算。签证内容应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并经监理方复核。
(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学校同意,施工方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三)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学校要求等不一致时,施工方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学校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的造价评估与审批权限
第九条 规划建设处应加强工程变更与签证对造价的影响评估,根据合同条款测算其造价影响额,从严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的审批权限
(一)影响造价小于1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或零星签证,由规划建设处审批。
(二)影响造价大于或等于1万元、小于5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或单次签证,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影响造价大于或等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或单次签证,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报校长批准。
(四)影响造价大于或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或单次签证,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影响造价大于或等于2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或单次签证,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研究,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处应加强(适用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变更与签证影响造价额的管理,当其累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时,应及时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项目,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由规划建设处交施工方及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方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人力、材料、设备计划,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因工程变更导致暂停施工的,施工方应会同规划建设处、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办理有关签证事项。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处应安排专人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工作负责,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六章 工程签证的要求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处应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明确工程签证发生的事实,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十七条 单次工程签证达到或超过1万元,参照工程收方的要求,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均应派人参与现场监督,保证工程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处应组织处内相关人员对工程签证内容逐一核实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签证一般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审批完成后,由规划建设处交施工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处及其他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导致工程变更、签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规划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