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后字〔2016〕1号
来源:本站文章 | 加入日期:2017/06/20 | 阅读次数: 字体:[   ]

 

校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22日

 

衡阳师范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修缮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修缮效率和效益,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衡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与签证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范围:教学、科研、公有住房、行政用房及学生宿舍等修缮及改造;校园水、电等设施设备改、扩建及修缮,节能项目建设;校园道路、管道等改造,校园园林环境建设等。

第三条 在学校内从事修缮活动及与修缮活动有关的工作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修缮工作。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归口后勤处管理。纪委监察处、工会、后勤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规划建设处、资产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成后勤工作小组,为修缮项目的论证与议事机构。

第五条 修缮事项原则上先由使用部门向后勤处提出书面修缮报告,列出需求等内容,后勤处根据各部门的修缮报告进行现场勘察、科学调研、拟定方案后按本管理办法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六条 加强修缮项目立项管理。所有修项目均要进行现场调研和科学论证,并制定合理的修缮方案和项目概算。单项修缮金额在5万元(含)以内的,由后勤处负责制定修方案和项目概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10万元(含)单项修项目,由后勤工作小组制定修方案和项目概算,报校长审批;10万元—20万元(含)的单项修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20万以上的单项修项目,报党委会审批。

第七条 凡单项修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签订修缮合同,实行合同管理。2万元—5万元(含)的合同由分管副校长签订;5万元以上的修合同由校长签订。

 

第三章  工程发包规定

第八条 单项修缮金额在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代理单位根据修缮项目规模,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二)后勤工作小组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计处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经后勤工作小组研究后,上报主管校领导,最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三)资产处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工程采购申请,审定后在政府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公告。

(四)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五)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评定中标单位。

(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九条 单项修缮金额在5万至湖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含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校内自主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后勤处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报审计处审定。

(二)后勤处编制招标文件,经后勤工作小组会签后,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在校内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四)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五)召开开标会议,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评定中标单位。

(六)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单项修缮金额在2万元至5万元(含)的项目,原则上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决定,后勤处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和项目预算,经后勤工作小组研究拟定项目施工单位和合同金额,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单项修缮金额在2万元 (含)以内的项目,由后勤处处务会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水、电、气等能源管网抢急修项目,抢急修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后勤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进行抢修。事后由后勤处向后勤工作小组通报相关情况,及时补办相关手续。2万元以内的抢修项目,后勤处直接安排抢修。

 

第四章    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预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须经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处与后勤处负责人签字后,需签订修缮合同的项目按学校合同会签程序办理,不需签订合同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变更经费增加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价的10%,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变更突破合同价10%以上且突破总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突破合同价10%以上且突破总额在5万元—20万元(含)的,经后勤工作小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突破合同价10%以上且突破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按实结算的修缮项目、合同包干价修缮需增加造价的变更项目,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工程变更与签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实结算项目应按照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取费标准、衡阳市综合工资单价等结算后总价下浮8%。不能按照修缮定额结算的特殊项目,后勤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施工方协商后,按含税协商价结算。

第十七条 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由后勤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调查。

第十八条 后勤处负责项目预算编制和结算初审,审计处负责项目预算审核与结算审计。凡需签订修缮合同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后办理付款手续。不需签订修缮合同的零星修缮项目:0.3万元至2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凭审计结论办理付款手续;0.3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凭后勤处结算证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章    验收规定

第十九条 修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后勤处提出验收申请。在接到申请一周内,后勤处组织使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图中应包括各类管线图纸和相应的施工文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第二十条 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修缮合同或修缮报告批示件、验收意见书、工程量收方记录等相关资料结算。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周转房承租人入住后室内零星修缮原则上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主给排水管道和厨、厕及屋面出现渗漏可向学校报修。

第二十二条 零星修缮、校园环境整治确实需要临时用工,一次性用工(含动用机械)0.5万元(含)以内由后勤处安排实施; 0.5万元—2万元以内由后勤处分管校领导安排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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